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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并不是非黑即白,元朝既不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朝代,也不能把他当作中国历史唯一一个横跨欧亚的帝国。任何一种高抬和低贬的误解,甚至带有民族情绪的看法,都无法让我们看清历史>原形/strong>
元朝在开疆拓土时确实杀人如麻,但是大一统的元朝之后,忽必烈把罪行从南宋约233种刑法减少了近一半,废掉宋、辽、金的黥面刑罚。朱元璋也说元朝太宽而失天下。元代刑律“近取(辽)金宋、远法汉唐”以及“更用轻典”。
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元史·志第·刑法》)
元代妇女地位较明清相对高,《元典章》中的断例,妇女作为诉讼主体的并不少见。另一方面,社会环境对待婚姻的态度也较为开放,妇女心中尚未有严格的“守贞”观念。在当时女子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寡妇改嫁,子娶再嫁妇女如同汉唐时代一样被视为十分正常的事情,不会面临什么道德压力。
关于对元朝历史误解的>谎言/strong>
元朝皇帝***龙袍,抛弃中华象征的龙图腾?而根据至元十七年二月御衣局使臣刘贯道所画《元世祖出猎图》,画中元世祖部分,放大可见衣着龙纹。
《元史•舆服志》记载:“天子冕服,衮服制:以漆纱上覆,曰延,青表朱里,延之四周匝以云龙,冠之口围系以珍珠,延之前后各以十二珍珠围之,延之左右系黈纩二,簪以玉为之,贯于冠。”
元朝皇帝的汉文化水平很高,王士禛《石田集》中:“元代文章极盛”。元惠宗被称为鲁班天子,建造宫殿时,惠宗自画屋样,又亲自削木构宫,让工匠按他的图纸来搭建。建造龙船时,也是亲自出马,绘制其样本,建成的龙船精巧绝出,人谓前代所鲜有,在建筑工艺、机械工程等方面是一个天才。
都知道朱由校是木匠皇帝,其手造的漆器、床、梳匣等,均装饰五彩,精巧绝伦,出人意料。不过这些基本上都是小物件,比起元惠宗还是不够看,看称号就知道了,一个被称为鲁班,一个只是木匠。
最常见的——收菜刀、据说元朝为了防止民变,规定几口人只能有一把菜刀,还必须交由一个蒙古人管理……在中国古代制度史和明史中,对元朝的记载来看,元帝国基层管理很差且松散,经常收不上足够的税。这一点就很纳闷了,税都收不上来,怎么能把菜刀管好的?
初听四等人制度,好像***南人很惨,更有段子说蒙古人杀南人只要赔一个羊腿就好了,实际上四等人制度是元朝规定官员的定额(1314年重开科举)。由于南宋被征服最晚,所以官员数量的录取定额也就最少。而在民间,一等人蒙古人因为经营不善被迫卖给四等南人为奴的例子数不胜数!元朝朝廷都看不下去了,所以自己花钱去赎。
最大的误解:元朝是不是属于中国>汗青/strong>
元朝时期,民族矛盾确实挺厉害,但主要矛盾是阶级矛盾。元朝的灭亡不是民族对立、滥杀无辜的问题,真正的问题是统治水平过于低下,当时蒙古贵族分化严重,人口数量只占全国的百分之三,却占有全国的大部分土地和财富,朱元璋等人起义,是因为饥荒而吃不上饭。
我们的民族观念是融入汉文明的国家民族传统,其实要比西方狭隘的民族观先进。元朝是蒙古帝国分裂后的其中一个国家,从历史演进,民族融合,文化传承……等角度去看,元朝已经是属于中国历史范畴的中原王朝了。
忽必烈的《建国号诏》明确承认元朝是中国封建王朝的继承,是尧舜禹汤,秦汉隋唐的继续,朱元璋的《谕中原檄》也没有否定元朝的正统地位。元朝就是继承中原王朝传统的中国化王朝,从元世祖忽必烈开始就是中国王朝,元朝属于中国历史。
你好,这里是“阳明悟行学宫”很高兴看到你的问题:
1.忽必烈在位期间有4年全国没有执行过一例***?
原文出自《成吉思汗与现代世界的形成 》的第七章《忽必烈汗和新蒙古帝国》
忽必烈汗的政府确保地主的财产所有权,降低赋税,修建道路、改善交通。为了进一步收揽民心,蒙古人减少了宋朝严酷的刑律。他们减少了中国近一半的罪名数量,从两百三十三条减少为一百三十五条。即使对保留下来的罪名,忽必烈汗也很少允许使用***。他在位三十四年,有四个年份没有***记录。***数量最高的年份是在1283年,共两百七十八例。最低的是在1263年,仅七例,四个年份没有***记录,可能是因为那几年根本不存在***的刑罚。在忽必烈三十多年的统治中,共有不到两千五百名罪犯被处死,每年的***数大大少于现代国家,如中国或美国。
“四个年份没有***记录”的理解应该是作者未曾精读《元史·世祖本纪》所致。《元史》的本纪部分基本由元代历朝史官修撰的《实录》(今已不存)缩减损益而来,但基本保留了《实录》的体例,在年份条目结尾总结本年赈灾、断死等事。
《世祖本纪》中,中统元年、至元十年,至元十一年、至元十九年、至元二十一年五个年份条目结尾无断死人数,但这并不意味着本年“没有***记录”。
至元十年与至元十一年,这两年的断死人数不在条目之末。
(至元十年)有司断死罪五十人,诏加审覆,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余令再三审覆以闻。
(至元十一年)十一月庚辰,断死罪三十九人。
至元十九年(1282年),条中无载断死罪人数,但为满足世祖的征服欲望,除谋反“大逆”及暴乱纲常的“大恶”外,其他死囚均被发配充军。可见结至本年十一月,牢狱之中羁押的***犯并不少。
(十一月)甲戌,中书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谋反大逆,杀祖父母、父母,妻杀夫,奴杀主,因奸杀夫并正典刑外,余犯死罪者,令充日本、占城、缅国军。”
实际上,本年可能是世祖统治下最血腥的一年。
南宋灭亡后,元廷为了迅速“换钞”完成对江南庞大经济体量的占领而超发纸币,却摧毁了以贵重金属为准备金的平准政策,使宝钞彻底变成了无本之钞,反对者与主持理财的左丞相阿合马一党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三月,趁世祖与太子巡幸上都之际,枢密副使张易暗令军官王著,方士高和尚等人假扮太子车驾回京,以大锤碎颅杀害阿合马及其支持者左丞郝祯于中书省门前,囚禁中书右丞张惠。留守怯薛官高觿、忙兀儿、张九思镇压暴动后北上报世祖于上都,皇帝震怒,令杀张易、王著、高和尚及作乱人员,主谋皆醢之(剁成肉酱)。很快阿合马、郝祯又被世祖追而治罪,开棺戮尸,阿合马诸子与部分党人也被处以***,中有剥皮或醢者。
年末,因借文丞相为名而起的反元动乱以及部分降臣的谗言,元廷杀文天祥于大都。
(二月)丁巳,安州张拗驴以诈敕及伪为丞相孛罗署印,伏诛。
三月辛酉......益都千户王著,以阿合马蠹国害民,与高和尚合谋杀之。壬午,诛王著、张易、高和尚于市,皆醢之,余党悉伏诛。
五月己未朔......泸州管军总管李从,坐受军士贿纵其私还,致万户爪难等为贼所杀,伏诛。籍阿合马马驼牛羊驴等三千七百五十八,追治阿合马罪,剖棺戮其尸于通玄门外。
(秋七月)辛酉,剖郝祯棺,戮其尸。
九月丁巳......敕中书省穷治阿合马之党......以阿合马没官田产充屯田,籍阿里家。戊午,诛阿合马第三子阿散,仍剥其皮以徇。
(九月)辛酉,诛耿仁、撒都鲁丁及阿合马第四子忻都。
(冬十月)乙卯......诛阿合马长子忽辛、第二子抹速忽于扬州,皆醢之。
(十二月丁亥)以中山薛保住上匿名书告变,杀宋丞相文天祥。
至元二十一年条末无断大辟纪录,但仅《本纪》转引《元实录》的“大逆”之人就有:
(二月)己亥,瑞州获叛民晏顺等三十二人,并妻孥送京师。
(二月)戊申......秦州总管刘发有罪,尝欲归黄华,事觉伏诛
(五月)庚午......河间任丘县民李移住谋叛,事觉伏诛。
故本年无***纪录亦不成立。
世祖统治期间其他年份,断大辟数据为:
(中统二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有九,断死罪四十六人
(中统三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四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六,断死罪六十六人
(中统四年)是岁,天下户一百五十七万九千一百一十......断死罪七人
(中统五年/至元元年)是岁......户一百五十八万八千一百九十五,断死罪七十三人
(至元二年)是岁,户一百五十九万七千六百一......断死罪四十二人
(至元三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六十万九千九百三......断死罪九十六人
(至元四年)是岁,天下户口一百六十四万四千三十......断死罪一百十四人
(至元五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六十五万二百八十六,断死罪六十九人
(至元六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六十八万四千一百五十七......断死罪四十二人
(至元七年)是岁,天下户一百九十二万九千四百四十九......断***四十四人
(至元八年)是岁,天下户一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断死罪一百五人
(至元九年)是岁,天下户一百九十五万五千八百八十......断死罪三十九人
(至元十二年)是岁......天下户四百七十六万四千七十七,断死罪六十八人
(至元十三年)是岁......断死罪三十四人
(至元十四年)是岁......断死罪三十二人
(至元十五年)是岁.......断死罪五十二人
(至元十六年)是岁,断死罪百三十二人
(至元十七年)是岁,断死罪一百二人
(至元十八年)是岁......断死罪二十二人
(至元二十年)是岁,断死罪二百七十八人
(至元二十二年)是岁......断死罪二百七十一人
(至元二十三年)是岁......断***百一十四人
(至元二十四年)是岁......断天下***百二十一人
(至元二十五年)是岁......断死罪九十五人
(至元二十六年)是岁......断死罪五十九人
(至元二十七年)是岁......断死罪七十二人
(至元二十八年)......断***五十五人
(至元二十九年)是岁......断死狱七十四
(至元三十年)是岁......断死罪四十
至元三十一年正月癸酉日,忽必烈崩于大都紫檀殿。夏四月甲午日,皇孙铁木尔即位于上都,故至元三十一年主要在成宗统治下度过,《成宗本纪》录本年断死为:
是岁,断大辟三十一人
不过,世祖的确是“重惜人命”崇尚慎刑的
忽必烈曾说过:“朕治天下,重惜人命”,要求“凡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这基本也是他统治下的常态。《元史·刑法志》还记载世祖曾嘱咐宰辅言:
“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
对世祖提前立言预防自己盛怒时做出的不理智判决被执行,明朝史官赞叹曰:
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
修纂《元史》明朝史官认为,元朝后世的君主基本继承了世祖“重惜人命,轻典为尚”的价值观念:
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
除“凡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外,世祖的慎刑也体现在刻意控制***的数量上,所以至元年间有过大赦(上尊号时等)。认为一时间死囚过多的时候,忽必烈也会特别关照进行复审,争取少杀几个:
(至元十年)有司断死罪五十人,诏加审覆,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余令再三审覆以闻。
或指示暂缓行典,以役代刑。
(至元二十四年闰月)庚寅,大驾幸上都。札鲁忽赤合剌合孙等言:“去岁审囚官所录囚数,南京、济南两路应死者已一百九十人,若总校诸路,为数必多,宜留札鲁忽赤数人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群羊,岂可遽杀耶?宜悉配隶淘金。”
世祖奠定的基调决定了元代***的另一个特点——执行效率非常低,如明初时叶子奇回忆,因“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导致“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视斩戮”。
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斩五等。笞杖罪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十,止杖一百七。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自后惟秦王伯颜出天下囚始一加刑。故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覩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之中矣。(《草木子·卷四》)
结合其他资料来看,叶子奇的描述比较接近元代晚期的实情,然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非只有天子的仁慈。另一个重要诱因是:元朝统治日益***,司法机构效率愈加低下,死囚典刑,手续繁琐。
各处重刑,率多淹滞……致使强盗图财,奴婢杀主,妻妾因奸杀夫,禁系累年,尚不结案,非死于囹吾,必释于洪恩。得正典刑,百无一二,使被死者含冤而莫伸,为恶者侥倖而待免。(《至正条格》)
至使***名存实亡,正义得不到伸张,实为元政之一大弊矣。
2.朱元璋认为元朝以宽失天下?
明太祖有类似的话,但其意并非以为元朝失败在于太过仁慈。相反,朱元璋对元朝失去天命原因的认识相当准确,乃是“弛纵”与“混乱”也。“元以宽失天下”之论的始作俑者其实并非朱元璋,而是被诏来讨论元朝失政原因的侍明元朝旧臣:
(洪武二年春正月)庚子,上御奉天门。召元之旧臣问其政事得失,马翼对曰:“元有天下,以宽得之,亦以宽失之。”
对此言论,太祖认同“以宽得之”,但一针见血地当场指出“其失在于纵弛,实非宽也”:
上曰:“以宽得之则闻之矣,以宽失之则未之闻也。夫步急则踬,弦急则绝,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但云宽则得众,不云宽之失也。元季君臣,耽于逸乐,循至沦亡,其失在于纵弛,实非宽也。大抵圣王之道,宽而有制,不以废弃为宽,简而有节,不以慢易为简,施之适中,则无弊矣。(《明太祖实录·卷之三十八》)
洪武四年时,朱元璋在给刘伯温的亲笔信中也说过“胡元以宽而失”的话,但需要结合前后文来看。矫枉还需过正,医治元廷弛纵天下无纲的局面需要一剂剂猛药,然此时朱元璋的严刑峻法却面临着不小的舆论阻力,诚然,习惯元朝“无为而治”的遗老们并不理解新帝的用意。故太祖斥怀念元朝“恶严法,喜宽容”之人为“恶人”,指责他们的言论为“诽谤国家,煽惑是非”。
皇帝手书付诚意伯刘基:
近西蜀悉平,称名者尽俘于京师,我之疆宇比中国前王所统之地不少也,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然歹人恶严法,喜宽容,诽谤国家,煽惑是非,莫能治......
洪武四年八月十三日午时手书
(成化本《诚意伯文集·卷一》)
3.元朝提倡男女平等?
也没有这回事。
诚然,元代妇女地位较明清相对高,《元典章》中的断例,妇女作为诉讼主体的并不少见。另一方面,社会环境对待婚姻的态度也较为开放,妇女心中尚未有严格的“守贞”观念。在当时女子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寡妇改嫁,子娶再嫁妇女如同汉唐时代一样被视为十分正常的事情,不会面临什么道德压力。
但是,奢求一个以理学为官方价值观的时代去提倡现代意义的“男女平等”,那就太荒诞了。事实上,理学国学地位的确定使元代成为了中国妇女地位下降的重要节点之一。
忽必烈年轻时便曾称三纲五常为“人端之道,莫大于此。”作为“天字第一号卫道士”,元政府不断出台条文遏制妇女的婚姻权利,提倡守贞即守节。据《元典章·户部》与《元典章·吏部》记载:成宗大德三年,元政府开始禁止流官(国家大多数官员属于流官,与土官对应)的未亡人改嫁。大德七年,政府又剥夺了改嫁妇女对其“随嫁妆奁原财等物”的所有权。
武宗至大四年,朝廷更是公开宣称“妇有夫死适人者谓之失节”,之后寡妇不嫁均称“守节”而不再是“守志 ” 。又规定有诰命的命妇在夫死后不许改嫁,若官员的正室是寡妇也没有受封赠的资格。同时下令:“夫亡守节之妇,有司为之族表门间”,第一次将“守贞”作为德行公开表彰。
元朝灭亡后,这些规定均被明朝继承并发展。
根据陶宗仪的纪录,缠足的陋习也是在元代社会中逐步走向“正常化”的:
《道山新闻》云李后主宫嫔窅娘,纤丽善舞。后主作金莲,高六尺,饰以宝物、细带、缨络,莲中作品色瑞莲。令窅娘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袜舞云中,回旋,有凌云之态。……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以此知扎脚自五代以来方为之,如熙宁、元丰以前人犹为者少。近年(元朝末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南村辍耕录·卷十》)
以下两个误区的问题没那么大
元朝废除黥面?
严格来说,“废除”黥面是辽代,辽代的墨刑,不刺面部,只到脖颈。但宋、金依然有刺面之刑。元代又废之,墨刑则只对盗窃犯施用,只到项部。
十一年,枢言:“陛下降不杀人之诏。伯颜济江,兵不逾时,西起蜀川,东薄海隅,降城三十,户逾百万,自古平南,未有如此之神捷者。今自夏徂秋,一城不降,皆由军官不思国之大计,不体陛下之深仁,利财剽杀所致。扬州、焦山、淮安,人殊死战,我虽克胜,所伤亦多。宋之不能为国审矣,而临安未肯轻下,好生恶死,人之常情,盖不敢也,惟惧吾招徕止杀之信不坚耳。宜申止杀之诏,使赏罚必立,恩信必行,圣虑不劳,军力不费矣。”又请禁宋鞭背、黥面及诸滥刑。(《元史·卷一百五十八·列传第四十五》)
同一盗窃也, 其一般法律, 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项。而蒙古人犯者, 不在刺字之条。色目人犯盗, 亦免刺刻断。至藩囚官强愎自用, 辄将蒙古人刺字者, 则杖七十七, 除名, 并将已刺字去之。(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
这是元代刑律“近取(辽)金宋、远法汉唐”以及“更用轻典”的体现。
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元史·志第·刑法》)
元朝没有海禁?
有的,但元代的海禁与明清海禁有异有同。
首先,元明清海禁背后都有经济、国防意图,元朝第一次海禁始于世祖至元二十九年征伐爪哇前,防止海商向爪哇提供元军消息或提供物资武器。有些学者认为至大四年海禁的目的在于防倭,这是中国以海禁对抗倭寇之始。
异主要在于,元海禁的时间较短,前后四开四禁,仅十二年。
第一次:至元二十九年始,至元三十一年止(1292-1294)。
第二次:大德七年始,至大元年止(1303-1308)。
第三次:至大四年始,延佑元年止(1311-1314)。
第四次:延佑七年始,至治二年止(1320-1322).
其次是程度较轻,其特点为禁官不禁民,禁内不禁外。海禁期间,元代特色的国有“官本船”可以出海贸易,外国商人亦可自由来华。对于私自通海的民人之处罚,亦比明清轻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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